一、有關旨案減免措施優惠對象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公產管理相關法令,與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簽訂BOT、ROT、OT、設定地上權契約,且已開始營運之民間機構、地上權人,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上開減免措施針對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共計3個月期間之租金及權利金,提供以下措施:
(一)減收租金及權利金50%。
(二)免收租金及權利金:民間機構、地上權人經管理機關審核確認停止營業,按停業日數及範圍免收該段期間之租金及權利金。
(三)延後繳納租金及權利金:民間機構、地上權人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者;或因受疫情影響,自111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者,得申請延後繳納租金及權利金,最長得延後繳納6個月,惟不得超過契約期間。
(四)促參OT及ROT案件延長契約期間:民間機構實施期間營業額較108年同期減少者,得申請延長契約期間,計算公式請詳閱附件。
三、有關前開措施之申請,請貴法人(公司)填報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述之應備文件檢附相關資料,於申請期限前來函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
四、檢附「臺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提供促參及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減免措施」及相關申請表件1份。相關紓困措施可至本府財政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措施主題專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措施主題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