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本府教育局於113年9月16日通報微笑運動工作室蕭姓教練因涉校園性別事件,並登載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1年不得聘任為相關教育人員,管制期間為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且經教育部通報蕭姓教練所涉係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業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廢止其證書,並於上述公告期間,不得受理蕭員申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且其教練證亦經中華民國擊劍協會註銷。
二、本府依消保法36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以113年9月19日府體產字第1133032234號函命微笑運動工作室蕭姓教練立即停止相關教學課程,如後續查獲有違反相關情事,本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