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商業處已於114年1月16日函送修正後「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如附件),其中新增與運動場館相關條款計有:
(一)第五條「其營業行為涉及提供食品者,應一併投保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二)第六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及繳費證明正本或影本,張貼或懸掛於消費場所內明顯處,以供消費者辨識。」
(三)第八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前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營業行為涉及提供食品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一併投保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二、敬請檢視貴屬(管)場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倘將屆期續保,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本局將於所辦114年本市公私立游泳池及運動場館衛生安全管理聯合檢查加強查核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