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第1項)視覺、聽 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 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 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 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第2項)前項公 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 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 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 條件。」違反前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應令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罰鍰,並應接受4小時之講習。
二、另依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 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 用 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犬出入公共場 所、 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 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 礙者應攜帶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工作證。(二)專業訓練人 員應攜帶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犬工作證或幼 犬訓練證明,並主動出示證明文件。(三)導盲犬應著導盲 鞍;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應著背心。四、導盲幼犬應著訓 練中背心或導盲鞍;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應著訓練中 背心。
三、上開執行導盲犬訓練之專業訓練人員,除導盲犬訓練師、 導盲犬指導員外,尚包含合格訓練單位中協助幼犬社會化 訓練之工作人員及導盲犬寄養家庭。
四、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貴局(處)協助周知所轄商 圈、旅館(含民宿)、休閒場所、運動場所及藝文場館等 業者、公司行號,請其遵守前揭相關規定,避免因拒絕導 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進入營業場所而觸法;另為避 免同一公司所屬之分公司重複發生拒絕導盲犬進入情事,請業者應針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導盲犬相關知能教育訓 練,而非僅針對個別分公司之員工,並請於公司各營業處 所入口處張貼歡迎導盲犬進入之貼紙。
五、如有教育宣導需求,可洽「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 會」(洽詢電話:29985588)或「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 會」(洽詢電話:28272107)等具專業訓練單位,進行導 盲犬相關事項宣導。
六、本局備有「歡迎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進 入」貼紙可供業者來電索取,以共同打造友善共融城市。(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