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 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應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及圖件正副本 各一份,送市政府核辦:
一 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
二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事項。
三 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四 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五 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細部計畫如以市地重劃進行整體開發者,所檢送之同意書,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擬定細部計畫: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 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半數之同意。
二 變更細部計畫: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且其所有 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除依前二項規定 辦理外,並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與變更部分四鄰現況圖。
(詳如附件本自治條例修正條 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 表、公布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