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業於114年7月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26條之2修正營利事業對政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於一千萬元額度內,或對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自所得額中減除額度自150%提高至175%,另修正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二、案內條文後續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為避免前開條文修正內容,以及捐贈、匯款作業時間差造成加成減除額度變更,致對捐贈單位之稅務作業產生影響,以「教育部體育署收據開立日(以收據時間為憑)」作為扣抵時間之計算依據;另本(114)年度修法前所做之捐贈仍以150%作為加成減除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