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4年7月1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40018228號函辦理。
二、因依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二、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10萬元。三、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5萬元。……」。
三、有關「臺北市政府推動所屬各機關學校路外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計畫」第六點、(三):「每月營業額新臺幣4萬元(含)以下,免徵營業稅。」,配合財政部規定及維護營業人權益變更為「每月營業額新臺幣5萬元(含)以下,免徵營業稅。」,先行轉知各機關知悉,未來修法時本處將配合一併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