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保法第17條及第56-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20日(自公告日起)。
二、經查貴公司前於114年(以下同)9月24日至9月26日多次半夜緊急更改分店服務時間,已違反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且依第56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鍰。」。
三、惟貴公司迄今未依法完成給付,爰依上開規定命貴公司於旨揭期限內給付。如對本公告限期給付通知之事由或金額有不同意見,得於旨揭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向本局陳述意見。未依旨揭期限給付或提出說明者,將依既有事證續行辦理。
四、因近期本機關送達於貴公司之公文,遭註記「遷移」而遭退回,惟查截至本公告之日止,貴公司登記地址仍於:「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0號7樓之3」,並未變更,顯係故意拒絕收受政府文書,爰以此公告周知,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