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游泳池管理規範、本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運動部115年1月19日運產(一)字1150400056號函、本府115年度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暨居家訪視宣導細部執行計畫辦理。
二、旨案聯檢作業將於115年3月上旬起由本局及本府衛生局 、消防局、環境保護局等單位辦理,敬請配合查察。並 逕至本局官網最新消息或運動產業服務平臺行政公告下 載自主管理檢查表,逐項自主檢視,倘有不符規定之處 ,請儘速先行改善。
三、依新修正本辦法第5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營業行為涉及電梯使用者,應一併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其營業行為涉及提供食品者,應一併投保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同法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及繳費證明正本或影本,張貼或懸掛於消費場所內明顯處,以供消費者辨識。」請配合辦理。
四、另為確保貴屬(管)場館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符合規範,請準備最近一期與會員簽立契約影本(倘有教練課程契約併請提供,個資請「部分塗銷」處理)1份供現場稽查員攜回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