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修正說明如下:
(一)運動場館所屬教練(1對1教練、團課教練)之服務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教育部體育署亦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滾動修正。現規範如下:
1.運動場館所屬教練(1對1教練、團課教練)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查核機制:業者應依所屬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情形造冊管理;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業者應填列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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