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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專區及戶外體驗 Consumer and Outbound

     
    健身房常見消費爭議
    2020-07-29
    Q1:小田為保持完美體態,與健身中心簽訂3年契約,但在使用3個月後,因朋友邀約欲前往澳洲打工度假,如向業者表示終止契約,是否還要給付其他費用? Ans: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發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消費者於加入健身中心成為會員後,雖可隨時終止契約,然同點第2項及第3項亦規定,消費者除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情況外,向業者終止合約時,除須繳交已經過月數產生的費用外,亦須給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 Q2:業者向小田收取的違約金應如何計算才是合法合理? Ans: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發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第2項即有針對消費者終止合約時,業者可如何收取違約金有所規定。 而收取違約金方法有下列2種: (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 (二)課程費用總額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一定比例(不得逾退費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 另須說明者,所謂「單月使用費」與所謂的「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是不同的概念。後者是指,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一段長時間之契約,因此可以較低的費用繳交月費,而所謂的「單月使用費」是指消費者與業者只簽訂一個月期間契約的使用費。往往單月使用費必定是高於「消費者所定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因此請消費者簽約時,務必看清楚以何種方式計算違約金,如以前述第一種方式計算者,屆時違約金的收取即以「單月使用費」為計算基準,且該「單月使用費」不得超過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的兩倍。 假設小田當初簽訂契約期限為3年,月繳1000元,已使用3個月,收取違約金方法有下列2種: 小田的單月使用費的計算:1000*2=2000元(消費者與業者只簽訂一個月期間契約的使用費) 小田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1000元 依據方式(一):1000*2*3=6000(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 6000-3000=3000(違約金) 依據方式(二):1000*36=36000(依契約應繳之總費用) 1000*3=3000(使用3個月的費用) 36000-3000=33000(退費費用) 33000*0.2=6600 (違約金) 契約未明訂收取違約金方法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Q3:小田的好友小輝在健身中心業務的慫恿下,也一同入會,但因工作繁忙從未使用健身房,半年過後想要終止契約,小輝是否仍須繳付每月費用?終止後是否亦有違約金的產生? Ans: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第1項規定,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如契約始期未到,或雖契約已生效,但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時,得要求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因此,契約生效並過7日之後,即使未曾使用設施,仍無法無條件解除契約,且契約關係已經產生,此時僅能向業者主張終止契約。因而,除契約起始日至終止日之每月會員費須繳交外,另外,業者可向消費者要求給付違約金。 Q4:小芸原以為與健身中心簽訂2年契約,但2年後仍被業者繼續扣款,業者表示並非簽訂2年契約,而是10年,小芸該如何認定契約期間呢? Ans: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規定:「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如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 業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或類此字樣。」換言之,依此規定,消費者如和業者簽訂1年2年不等之契約時,契約期間屆滿時,即使原契約已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等類此字樣,非經消費者同意,此約定並無契約效力。 部分業者於契約中載明在契約存續期間的前2年內,消費者如欲終止契約,須支付違約費用,但該2年期滿並不代表契約到期,僅可表示消費者2年後欲終止契約時,無須支付違約金;換言之,若消費者未向業者主張終止契約,第3年開始,業者仍可依約計收月費,並非業者逕自續約。因此,小芸的案例可能為契約認知有誤,當契約條文出現2種不同期間時,請注意並確認何者是契約到期日,以免認知不同產生爭議。 小叮嚀:消費者簽約完成後記得向業者拿取契約,並於簽訂契約時確認契約到期日,以免產生爭議。
    健身房消費爭議宣導影片
    與健身中心簽訂契約,使用後不想繼續想終止契約是否還要付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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