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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懶人包 Innovation

 
商業處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之公司及商業登記流程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之公司及商業登記流程
圖說︰完整說明連結 https://tcooc-st.gov.taipei/
其他設立場館應注意事項
  • 若涉「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應事前取得教育局之許可,始准予登記
  • 其他設置許可條件依主管機關體育局規定辦理
  • 公司及商業登記前請先查詢預定的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等法令規定;核准登記後,營業場所仍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各該管法令,如有違反,由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權管法令裁處

 
都市發展局
臺北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

臺北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
圖說︰完整說明連結 https://www.zone.gov.taipei/

 
衛生局
本府衛生局
檢查項目
法規名稱 檢查內容 備註
菸害防制
  • 菸害防制法
  1. 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2. 無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3. 現場無吸菸行為人
AED
  •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 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
  1. 有無設置AED
  2. 是否落實自主檢查
  3. 至「衛生福利部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完成上網登錄事宜
  4. 辦理安心場所認證
健身房或運動中心為應設置AED場所
營業衛生
  •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1. 衛生管理人員證書
  2.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表
  3. 場所清潔維護
  4. 營業場所衛生標示
  5. 浴廁清潔
  6. 浴間裝置緊急求救設施
無經營浴室、游泳池業者免查
  • 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運動訓練班、補習班之衛生相關法規差異
    菸害防制法:以上場所均屬全面禁菸場所,菸害防制法規定並無相關差異,其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 健身中心業者上網登錄「衛生福利部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及申請安心場所認定之流程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以上場所若為健身房或運動中心即屬應設單位。
  • 設立運動場館之其他法規(如菸害、營業衛生等)應注意事項(補充說明)

    菸害防制教示宣導事項:
    1. 運動及一般場館屬全面禁菸場所,請於場所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熄菸筒等),若遇吸菸者應主動予以勸阻,以免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2. 如對菸害防制法有疑義請洽詢本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827。

    營業衛生教示宣導事項:
    1. 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如運動場館經營三溫暖浴池、游泳池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游泳戲水,需符合該自治條例管理營業衛生。
    2. 如對本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有疑義請洽詢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電話:02-23759800轉1955。
AED相關資訊
  • 衛生福利部「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網址:https://tw-aed.mohw.gov.tw/ ):內有AED法規、系統管理或登錄連結及各類指引。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官網「CPR及AED專區」(網址:https://ppt.cc/fdinKx):內有該年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之AED管理員訓練、簡易版CPR+AED急救教育訓練及完整版CPR+AED急救教育訓練資訊。
  • 系統操作、帳號密碼、欄位定義等問題請洽AED客服,聯絡資訊如下:
    1. AED客服電話: 02-2378-0968#2667
    2. AED客服e-mail:cs@u-ark.com
  • AED序號無法輸入請逕洽購買或承租之廠商。

 
消防局
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運動訓練班、補習班之消防法令差異(含甲類、乙類用途認定標準)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列相關場所用途類別如下:
    • 甲類:健身休閒中心
    • 乙類:補習班、訓練班、體育館、活動中心
  • 本局於建築物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係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另有關場所類別認定,本局則係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予以認定。
  • 查內政部於105年6月29日以內授消字第1050822690號函釋說明二:
    • 為國家體育政策推動及運動服務產業之輔導,本部105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令:「有關運動訓練班場所具備下列條件者,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並自即日生效:
      1. 訓練場所使用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
      2. 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3. 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
      4. 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 業已將部分規模小、風險較低及使用單純運動訓練業之建築管理,移列於低密度管制,為求公共安全管理一致性,爰符合上開令所定條件之運動訓練班,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款第3目之「訓練班」用途檢討消防安全管理事項,至未符上開條件者,適用同標準第12條第1款第2目「健身休閒中心」。
業者如何查詢設立場館應具備之消防安全設備為何?
  • 有關場館之消防安全設備仍請依消防法第6、7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依場館之用途、規模、樓層等,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
    • 消防法第6條第1項:「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消防法第7條第1項:「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檢修申報、防火管理之補充
  • 檢修申報
    1. 消防法第9條: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2.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
類別 檢修申報期限 違規裁處
甲類場所-健身休閒中心 每年3月底及9月底前 未於檢修申報期限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處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
乙類場所-補習班、訓練班 每年3月底前
乙類場所-體育館、活動中心 每年9月底前
  • 防火管理
    1. 消防法第13條: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防火管理):達下列規模之補習班(訓練班、健身休閒中心),應依消防法第13條,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2.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
      • 補習班、訓練班:總樓地板面積達200平方公尺以上。
      • 健身休閒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500 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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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館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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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0553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至下午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電話:02-2570-2330 或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 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 ) 轉接 運動產業科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運動產業科主辦 茁思科技委辦製作 報修電話:(02)2965-0060 會員操作手冊
Address : No. 10, Sec.4, Nanjing E. Rd., Songshan Dist., Taipei City 10553
Service Time : 8:30 am -5:30 pm, off on weekends and public holidays.
Hotline : 02-2570-2330 or 1999 ( call from outside Taipei please call 02-2720-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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